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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成都某热电厂扩建项目称重式给煤机招标文件 |
发布日期:
2013-3-23
浏览次数:
3886
次 |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成都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搬迁技改工程电子称重式给煤机设备。它包括本体及其驱动装置,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产品。
1.3 投标方如对本技术规范书有异议,无论大小,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在征得招标方同意后,可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的表示在投标文件中的“差异表”中。如招标方不同意修改,仍以招标方意见为准。如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明确提出异议,那么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应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4 在签订合同(含技术协议)之后,投标方保留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投标方应承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投标、招标双方商定。
1.5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标准执行。
1.6 本技术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有同等效力。
1.7 投标方在编制投标技术文件时,应按本技术规范书的格式及章节进行响应。
1.8 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应在相应工程或相似条件下有2台套以上运行超过两年,并已证明安全可靠,或能提供引进成熟技术进行合作生产的产品。
2 工程概况
2.1 本工程装机容量为: 2×15MW机组+1×25MW机组配2×150t/h CFB锅炉
2.2 配置称重式给煤机数量: 3台/ 炉
3 设备规范
空白处由投标方填写。
3.1 设备名称:耐压电子称重式给煤机
3.2 规格型号: 型
3.3 最大输送能力: 23t/h
3.4 输送距离:进出料口中心距):5189mm(暂定)
3.5 称重式给煤机安装倾角: 0度
3.6 物料名称: 原煤
3.7 原煤颗粒范围:0~7mm
3.8 机壳尺寸及长度:
3.9 煤斗接口尺寸800x800 mm
3.10 煤斗接口标高18.00m
3.11 进口管道口径(暂定): 800x800mm,
出煤口管道口径(暂定): φ530mm
锅炉进煤口管道口径(暂定): 470x640 mm
3.12 机体密封风参数
密封风压: ~21762 Pa
密封风风量: Nm3/min
密封风温度: 20 ℃
3.13 驱动方式:单驱动输送,电机采用变频控制,其布置方式应满足在附图所示尺寸范围内称重式给煤机的布置要求。
驱动装置: 电动机
型号: 功率: kW
电压: V 转速(变频调速): r/min
清扫装置电动机
型号: 功率: kW
电压: V 转速: r/min
3.14 称重式给煤机配供测控设备系统的精度要求:
(1) 计量精度±0.5%
(2) 控制精度±1%
3.15 辅助设备
与本称重式给煤机相配套的,并根据使用煤种采用相应规格的驱动装置、监控装置、煤斗接口的异形变径管、连接接头等。
4.设备运行环境条件
4.1 称重式给煤机位置:主厂房除氧煤仓间15米给煤层
4.2 厂址气象和地理条件:
4.2.1 称重式给煤机布置型式:露天
4.2.2 主厂房零米海拔高度:526.00m(国家85高程)
4.2.3 抗震设防烈度:7度
4.2.4 多年平均大气温度:16℃
历年极端最高温度:35.7℃
历年极端最低温度:-3.9℃
4.2.5 多年平均降雨量为: 1110mm
多年平均气压:96.2kPa
4.2.6 煤种:煤质资料如下:
名 称 符 号 单 位 数 值
设计煤种 校核煤种
碳 Car % 32.95 31.83
氢 Har % 2.01 2.13
氧 Oar % 5.40 5.40
氮 Nar % 0.63 0.67
硫 St.ar % 0.17 0.18
灰分 Aar % 56.1 58.04
水分 Mt % 6.24 4.17
挥发分 Vdaf % 16.86 16.86
低位发热量 Qnet.v.ar kJ/kg 12450 12300
哈氏可磨系数 HGI 70 60
4.2.7 物料容重:0.9~1.2t/m3
4.2.8 耗煤量:每台锅炉
项 目 每小时耗煤量(吨)
设计煤种 37.2
校核煤种 37.6
4.2.9 机壳宽度与长度:应保证在附图所示尺寸范围内满足给煤机安装、检修要求。
5 技术规范
5.1 总说明
5.1.1 请在投标文件中阐述投标人产品的性能特点、产品的更新换代情况及主要的技术改进。
5.1.2 每台炉配3台称重式给煤机。要求外观规范,焊缝平滑,焊接质量合格。
5.2 性能要求
5.2.1 称重式给煤机出力在2~25t/h的工作范围内,应能保证稳定运行。最大给煤量:23t/h,长期工况给煤量19t/h。
5.2.2 称重式给煤机能实现连续均匀给煤,称量准确,安全可靠,可控性高,能对给煤量进行就地控制或根据锅炉燃烧控制系统的要求进行远程手动/自动调节,使实际给煤量和锅炉负荷相匹配,其给煤精度应为±0.5%。
5.2.3 整机无故障运行10000h以上。皮带运行寿命不低于20000h,设备运行寿命30年。
5.2.4 称重式给煤机运行时距设备1m处噪音低于85db(A)。
5.2.5 称重式给煤机壳体,耐压能力为0.35MPa,且密封严密,不漏粉尘。
5.3 结构要求
5.3.1 称重式给煤机壳体采用封闭箱体,并能防止煤外漏,保证设备正压运行。壳体设有观察窗,机内设防爆照明灯,便于观察内部运行情况。壳体并应设有密封风接口。
5.3.3 胶带应采用耐热、阻燃材料,承受张力应满足设备在各种工况下可能出现的荷载。
5.3.5 称重式给煤机应装有防跑偏装置、取煤样装置。
5.3.6 称重式给煤机应装设煤流监测及断煤保护系统。
5.3.7 称重式给煤机应装设堵煤报警开关。
5.3.8 称重式给煤机应装设跑偏报警开关。
5.3.9 称重式给煤机应装有称重及检修装置,并装设容积计量装置,并能使两种方式自由切换。当电子称重系统故障时,可以自动转换为容积式计量,并发出报警信号。
5.3.10 称重式给煤机进出口管道应为不锈钢材料。
5.3.11 称重式给煤机出口的煤闸门为电动闸板型(关闭时间≤5秒),同煤流接触的部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煤闸门结构设计满足NFPA规范的要求,并能承受0.34MPa的爆炸压力。给煤机进口电动煤闸门具有自清洁功能并设有放水接口,重复多次运行也不会因煤粒进入而卡涩,手动时开关方便省力。
5.3.12 称重式给煤机在壳体侧面进行检修及更换胶带,维修空间小。
5.3.13 壳体内外涂二度防锈漆,壳体外涂二度面漆,颜色由招标方确定。
5.3.14 称重式给煤机外形尺寸必须经设计院认可后,方能正式生产。
5.4 电气要求
5.4.1 驱动电动机调速(变频调节)精度高,响应快。
5.4.2 各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为IP54,绝缘等级不小于F级。控制柜防护等级符合国标或IP56标准要求。环境条件等级符合国标要求。
5.5 仪表和控制要求
5.5.1 总的要求
5.5.1.1 称重式给煤机和其配套部件配供的检测仪表和控制设备(简称测控设备),能满足称重式给煤机和其配套部件启动、停止、运行和事故处理过程的安全监视、控制、调节、报警、联锁和保护的要求。且应与招标方整个控制系统的设计方案相协调,满足其接口要求。
5.5.1.2 配供测控设备需输入、输出的模拟量信号为4~20mA DC。
5.5.1.3 配供测控设备需输入、输出的开关量信号为无源接点,接点型式为DPDT,接点容量为AC220V 5A,DC220V 3A.
5.5.1.4 配供测控设备中的变頻器和开关量仪表应为进口产品,其中开关量仪表在选型时应保证其切换差值能满足要求,能在被测参数正常变化范围内实现信号复归。
5.5.1.5 配供的在给煤机和配套部件本体上安装的测控设备,其定位、安装方式、支撑件、连接件、至本体接线盒的连接导线,由投标方设计配供。
5.5.1.6 招标方与投标方电源接线的接口点在投标方动力柜的端子排上,招标方与投标方信号接线的接口点在投标方给煤机控制柜及进、出口闸板门控制箱的端子排上。投标方供货范围内控制设备信号连接由投标方负责接线设计和提供电缆。注意动力部分与控制部分的端子排在柜内的布置要分开。
5.5.1.7 辅机或其配套部件配供的与其就地安装的控制箱、电控箱、就地安装的动力箱,具有防尘、防溅性能,并符合国家标准GB4208《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中规定的IP56级或NEMA4的要求。箱体设密封门(门上有玻璃观察窗和锁把手),显示及操作设备安装于箱内的安装板或内门上,制作和安装工艺精致美观。
5.5.1.8 当电控箱内并存强电动力回路、强电控制回路和弱电信号回路时,投标方将各种回路并联的控制器件、端子排和连接导线分隔布置,采取防止强电(动力、控制)回路干扰弱电信号回路和利于运行、安全检修的措施。
5.5.1.9 投标方在给煤机和其配套部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另立章节,详述其在启动、停止、正常运行、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检测、控制、调节、报警、联锁和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和配供测控系统的特性、功能、原理、安装、调试和使用注意事项。
5.5.1.10 投标方在给煤机和其配套部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列述其运行中各项参数的正常值、报警值、联锁和保护装置的动作值。
5.5.1.11 称重式给煤机出力的调节机构,应能在调节信号4~20mADC的作用下连续地、无级地调节出力,调节准确可靠,响应快,出力与调节信号之间成线性关系。变频装置应按进口产品报价并供货。
5.5.1.12 称重式给煤机壳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并设有检测其内部风压的取压接口。
5.5.2 称重式给煤机配供测控设备系统的精度应达到:
(1) 计量精度±0.5%
(2) 控制精度±1%
5.5.3 称重式给煤机本体至少应装有下列检测设备
(1) 胶带输煤称重传感器
(2) 胶带速度称重传感器
(3) 进口落煤管煤检测器
(4) 出口装有测量堵煤信号装置
(5) 胶带断煤信号装置
(6) 温度报警
5.5.4 称重式给煤机应配供适应顺控和保护要求的控制箱、动力箱,且至少具有下列功能:
5.5.4.1 箱上(就地)手动控制、调节
(1) 投入启动、停止给煤机系统的顺控
(2) 就地或远方方式切换
(3) 启动、停止胶带机(给煤)
(4) 启动、停止清扫机
(5) 调节给煤量(胶带机电动机转速)
5.5.4.2 箱上显示
(1) 启动、停止给煤机系统的顺控工作状态
(2) 胶带机运行、停止状态
(3) 清扫机运行、停止状态
(4) 瞬时给煤量
(5) 累计给煤量
5.5.4.3 报警信息
(1) 顺控故障
(2) 胶带机电动机故障
(3) 清扫机电动机故障
(4) 给煤率偏差大
(5) 胶带欠煤和断煤
(6)称重式给煤机堵煤
(7)称重式给煤机转速过低
(8) 温度报警
5.5.4.4 输入远方指令实现
(1) 启动、停止给煤机系统
(2) 手动或自动启动、停止给煤机
(3) 手动或自动调节给煤量
5.5.4.5 向远方输出信号
(1) 启动、停止给煤机系统的顺控工作状态
(2) 顺控故障
(3) 近投或远投顺控方式
(4) 就地或远方调节方式
(5) 胶带机运行、停止状态
(6) 清扫机运行、停止状态
(7) 瞬时给煤量
(8) 累计给煤量
(9)称重式给煤机进口侧落煤管内煤流异常(堵煤或断煤)
(10)称重式给煤机出口侧落煤管内煤流异常(堵煤或断煤)
(11) 给煤率偏差大
(12) 胶带欠煤和断煤
(13)称重式给煤机堵煤
(14) 就地或远方控制
(15) 进口煤闸门开、关状态
(16) 出口煤闸门开、关状态
(17) 温度报警
(18) 胶带电动机异常报警
(19) 清扫机电动机异常报警
(20)容积式运行信号
5.5.4.6 自动联锁
(1)称重式给煤机转速过低时,自动停止给煤机
(2)称重式给煤机出口侧落煤管严重堵煤时,自动停止给煤机
(3) 煤闸门不开,禁止启动给煤机
(4) 测速机反馈信号故障时,自动停止给煤机
5.5.4.7 电动机保护
(1) 胶带机电动机故障时,自动切断其动力电源
(2) 清扫机电动机故障时,自动切断其动力电源
5.5.5 称重式给煤机进、出口煤闸门,要求动作灵活、打得开、关得严、带有位置指示器,限位开关及转矩开关。
5.5.6 称重式给煤机进、出口电动煤闸门应配供一个就地安装的小型电控箱。该箱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5.5.6.1 箱上手动控制
(1) 开启、关闭煤闸门
(2) 近控(手动)或远控(手动或自动)方式切换
5.5.6.2 箱上显示
煤闸门全开、全关、中间位置状态
5.5.6.3 输入远方指令实现
手动或自动开启、关闭煤闸门
5.5.6.4 向远方输出信号
(1) 煤闸门全开、全关状态
(2) 近控或远控方式
5.5.7 电源要求
招标方向投标方仅提供380V AC、220V AC两种电源,投标方在投标时应提供具体电源容量要求。
5.6 布置、接口要求
5.6.1 进口管道接口为方形800×800mm,出口管道接口为圆形φ530mm。
5.6.2 称重式给煤机进口标高18.0m(暂定),锅炉给煤口进口标高11.466m。
5.6.3 除氧给煤层标高15m。
6.质量保证、设备监造和性能试验
6.1 规程、规范和标准
6.1.1 称重式给煤机及附属设备的设计、材料和制造,应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或引进国的标准。这些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此):
(1)称重式给煤机,DL/T 513-93
(2) 电子皮带秤,GB7721-87
(3)称重式给煤机,JB/T52004-92
(4)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GB3768-83
(5) 焊接件通用技术要求,JB/ZQ4000.3-86
(6) 产品标牌,JB138-82
(7)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90
(8) 煤粉系统标准,美国防火协会NFPA-8503
(9) 旋转电动机基本技术要求,GB755-87
6.1.2 如果本技术规范书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件,请投标方及时通知招标方进行书面解决。
6.1.3 从订货之日至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投标方应遵守这些要求。
6.2 投标方应列出设备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方式。提供质量保证的有关文件及使用标准,并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6.2.1 称重式给煤机的设计和制造所采用的零部件、标准件等均应按照国家标准、部标和厂标进行验收;
6.2.2 所有制造、加工工序、设备或材料、运行效果的试验和检查验收都应接受招标方或其代表的监督;
6.2.3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有关称重式给煤机试验报告、完整的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6.2.4 投标方在设备投运后,必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出力等性能试验,在安装投运一年内,当性能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投标方应负责调整,因设计制造上出现问题造成的故障,投标方应作到三包(包退、包换、包修);
6.2.5 在前面所列的安装和运行条件下,称重式给煤机应能连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部件在正常情况下的使用寿命应在30年以上(易磨损部件除外);
6.2.6 设备出厂前必须进行彻底内部清洁;
6.2.7 提供零部件的材料检验合格证书;
6.2.8 离驱动装置1m处设备运行噪声值小于85db(A);
6.2.9 整机振动程度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6.3 招标方保留对设备的监造权力。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设备监造的必要性,监造内容及方式,由招标方确认。
6.4 性能考核
6.4.1 计量精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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